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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病子女服侍,天经地义。鉴于此,企业给予员工看护病危父母的事假保障,实乃题中之义。否则,道德不答应,法律更不会容忍。
因父亲癌症晚期病重,男子李某向公司请假一周看护。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李某休假照看病危父亲,被公司以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520元。(2月2日《人民法院报》)
百善孝为先。父亲病危,子女请假看护,既是人之常情,又是尽孝的表现,企业理当以人为本地予以支持。然而,男子李某供职的这家公司,非但不支持其请假看护病危父亲的尽孝行为,反而还以李某未获准批假为由,将其辞退。公司不近人情的举动,不仅有悖基本人伦,也涉嫌违法,不能任由其为所欲为。
令人欣慰的是,不论是仲裁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对这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出了否定答案,李某依法得到了赔偿金11万余元。仲裁和司法机关的这一裁判结果表明,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亦应符合人伦和法理的要求。这对于习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顾及人伦常理解聘员工的企业来说,该案算得上是一堂生动的道德与法治警示课。
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事假保障,尤其是给予劳动者看护病危父母的事假保障,是契合基本伦理需求的必然要求。即使企业在用工管理权的行使中,对员工请该类事假有审批权和最终决定权,都应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而不能不顾公序良俗,机械执行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合理的请假要求一概拒之门外,更不能以员工未获准批假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企业对员工看护病危父母的请假诉求置之不理,并在员工未获准批假后挥舞辞退的大棒,除了缺乏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外,更在于法治意识缺乏下的人伦丧失。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企业员工在父母病危期间请假料理看护事宜,是基本的伦理需求,符合公序良俗,企业应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对员工享有的这类事假作出合理制度安排。如此不仅有利于凝聚人心,也有利于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企业理当铭记于心。
遗憾的是,一些企业不但不以足够的理性充分认识到满足员工请该类事假背后的多重积极意义,反而借口用工管理权的绝对行使,对未获准批假看护病危父母的员工频施辞退“杀手锏”,着实令人心寒。企业之所以不近人情,无非是利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虽然企业的此举貌似“于法有据”,但由于违背了公序良俗,自然属于违法。本案中,涉事公司单方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被判违法,缘由正在于此。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病子女服侍,天经地义。鉴于此,企业给予员工看护病危父母的事假保障,实乃题中之义。否则,道德不答应,法律更不会容忍。在这种意义上,北京东城法院宣判的这起员工请假看护病危父亲未获批遭辞退案例,对于企业如何兼顾人伦和法理行使用工管理权来说,可谓是一堂道德和法治警示课。企业要引以为戒,在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切实遵守公序良俗,促使刚性的制度变得更有温度,推动劳资关系行稳致远地变得更加友善和可持续。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