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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时,用人单位坚持公平公正,应是基本遵循。这既要求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处罚权时始终铭记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又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通过有效的执法、司法依法对此纠偏,倒逼用人单位面对严肃法律责任不滥用自主处罚权。
未按考勤管理规定打卡,用人单位能否以缺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用人单位以考勤不规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给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合计53371元。(1月12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打卡考勤在不少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泛运用。此举在规范用人单位员工管理、提升管理效能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考勤管理“一刀切”解聘员工的极端情形,致使员工合法权益受损。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当事人彭某未按学校考勤管理的规定打卡有错在先,但学校在自身考勤管理并不规范的情况下,既不告知彭某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又在不按照制度规定程序对彭某提出任何形式的批评、教育或警告的前提下,直接对彭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力过猛”。法院判决该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是对其不规范考勤管理的有力纠偏,无疑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在考勤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的处罚,只能有针对性地适用于劳动者存在最严重的违纪行为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按考勤管理规定打卡,虽然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够不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生硬地将这此种违纪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直接对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在法理逻辑上站不住脚。
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劳动争议纠纷诉诸法律后,法院一般判决用人单位以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法院之所以不支持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除了“倾斜性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主要源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罚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
不可否认,用人单位拥有自主处罚权,可以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给出的处罚必须公平公正。就员工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处罚而言,由于此种违纪行为一般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直接对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让后者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机会,而且这种最严厉的处罚直接影响了后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退一步讲,即使员工违反了考勤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也应选择对其伤害最小的处罚方式。动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故意把处罚的伤害扩张到极致,实质上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变相侵害。对此,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应是循序渐进地对其给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经济处罚等由轻到重的处罚方式。如此,既能让犯错员工有改正的机会,促其自觉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又能彰显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从而有效避免处罚不当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公平公正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对于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时,用人单位坚持公平公正,应是基本遵循。这既要求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处罚权时始终铭记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又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通过有效的执法、司法依法对此纠偏,倒逼用人单位面对严肃法律责任不滥用自主处罚权,自觉主动地公平公正作为处罚违纪员工的基本遵循,实现对员工处罚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并行不悖的目标。
□张智全